2010年11月9日,海南省发生一起5死1伤的特大命案。案件因两民警“怠于受理凶手的投案自首,引发后续命案”,而备受舆论关注。
4月19日,笔者从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获悉,“海南11·9特大杀人案”的受害者已向两民警所在派出所的上级单位——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,提起349万余元的国家赔偿要求。此举得到多名行政法学者的支持,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姜明安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学研究员刘兆兴等均表示,尽管具体数额有待商议,但案件本身却对修改《国家赔偿法》“具有提示意义”,从保障受害人权益、落实实质正义的角度出发,“应该把因‘行政不作为’引起公民人身伤害的情形,也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。”
去年11月9日凌晨,打工者谌黄业先后在海口市文昌东路镇和大致坡镇,持刀杀害6人。在行凶间隙,谌黄业曾到大致坡派出所投案自首,但因当时案发地不属该派出所管辖,民警许继松、张翔二人未对其采取控制措施,致使谌黄业中途自行离开后,又在大致坡镇杀死2人、伤1人,并再次投案。目前,谌黄业已被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。两名值班民警也因涉嫌玩忽职守而酿成“海南建省以来一案伤亡人数最多的杀人案件”,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。
姜明安教授分析认为,两民警面对谌黄业投案而不积极地接收、移送和管控,已构成广义上的“行政不作为”,且此种疏失与后续命案有直接的因果关系,因此,民警及所属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。“派出所属于行政机关,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的义务,如果对一个明显应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制止,同样属于违法行政。”姜明安表示,根据《人民警察法》,预防、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是民警的法定职责,“不会因为不在管辖范围内,就免除这种义务。”
但是,由于现行的《国家赔偿法》没有把因“行政不作为”而造成公民人身伤害的情形,明确纳入赔偿范围。因此,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建顺提示,索赔可能遭遇“于法无据”的障碍。“《国家赔偿法》仅在字面上,列举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违法‘行使’职权时造成人身伤害的,予以赔偿,却没有说明违法‘不行使’职权时该怎么办。”他表示,尽管有“其他违法行为”这一兜底条款,但从逻辑上讲,扩大解释仍面临困难。“现实中,这可能成为公安机关不予赔偿的理由。”
有鉴于此,姜明安、杨建顺、刘兆兴等学者均表示,应进一步修改《国家赔偿法》,将因“行政不作为”而导致损害后果的,一并纳入法定赔偿的范围。“尽管‘不作为’导致的损害,在很多情况下不是由行政主体直接作出的,而是通过第三人,但是,政府怠于行使检查、监管等法定职责,却与损害后果有着直接关系。在违法性这点上,‘作为’与‘不作为’没有本质区别。”姜明安指出,“并且,在食品安全、煤矿生产安全等领域,因为‘不作为’而导致的损害,范围往往更大,涉及人数更广。”因此,上述学者一致建议,应在未来修改《国家赔偿法》时,强调违法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,“让行政机关因为‘不作为’给公民造成的损害,也能得到追究和赔偿。”
也有学者质疑,由于这部分损害往往涉及人数较多、数额巨大,若频频用纳税人的钱为个别公务员的失职“埋单”,可能使财政不堪重负。对此,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刘莘建议,未来《国家赔偿法》不妨将“因果关系”作为行政机关因“不作为”而造成损害时“赔不赔”及“赔多少”的依据。“在本案中,民警‘不作为’与后续命案有直接关系,因此,公安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。但在今后类似的案件中,不一定要求达到这个程度,只要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因果关系,就可以申请国家赔偿。”她表示。
姜明安则建议,为了更好地落实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,《国家赔偿法》不妨按照补偿原则,划分行政机关“不作为”时政府与直接施害人的赔偿责任。“类似情形下,受害人可以直接要求施害人赔偿,但在施害人确实没有赔偿能力时,我认为,只要在合理的索赔范围内,都应该由‘不作为’的政府兜底。”